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2 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如下:
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一级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
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4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部规〔2017〕1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将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纳入联合惩戒范围。鉴于此前所公布联合惩戒的参与部门多达40多个,明确32项联合惩戒措施。不难想象,企业一旦进入此“黑名单”,就是一个字“惨”!
5 营业执照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律作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一律作废。
6 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电子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
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并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7 五大标准招标文件出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8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此规范明确了建筑工程在进行仲裁、诉讼等过程中,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建设工程企业、人员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9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的范围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0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施工单位投标时补充完善
住建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1 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12 住建部:工程质量甲方首责,且终身负责
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1.强化建设单位首责
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2.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
3.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
4.推广BIM等10项新技术
进一步推动BIM等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继续开展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建筑业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13 24个部委联合发文,招投标“失信”将被严惩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明确出现以下行为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4 工程咨询行业资质取消,资信上位!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标准明确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3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15 建筑工人实名制全面开启
2018年5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16 取消施工合同、节能备案,消防、人防并入图审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大大精简了审批环节,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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