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署,鼓励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同做好电力管线入廊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建城[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署,鼓励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同做好电力管线入廊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力管线入廊的重要意义。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补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解决“马路拉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电网企业,要充分认识电力等管线纳入管廊是城市管线建设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提高电力等管线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对节约利用城市地面土地和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商合作,认真做好电力管线入廊等相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管廊建设。
二、统筹管廊电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要充分了解电力管线入廊需求,事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合理确定管廊布局、建设时序、断面选型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编制电网规划,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管廊专项规划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
城市组织编制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要提前告知当地电网企业,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已经纳入电网规划的电力管线,电网企业要结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将入廊部分的电力管线纳入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与管廊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三、明确工程标准。电力管线在管廊中敷设,应遵循《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按照确保安全、节约利用空间资源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对敷设方式有争议的,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经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相关管线单位同意后实施。
四、加强入廊管理。电网企业要主动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协作,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推进电力管线入廊。城市内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同一规划路由的电力管线均应在管廊内敷设。新建电力管线和电力架空线入地工程,应根据本区域管廊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同步入廊敷设;既有电力管线应结合线路改造升级等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
五、实行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鼓励电网企业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参考收费标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暂不具备协商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城市可考虑电力架空线入地置换出的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因素,给予电力管线入廊合理补偿。
六、落实保障措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加强沟通,共同建立有利于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管廊的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标准规范,抓好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指导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地方管廊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推进电力管线入廊。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力管线入廊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费及运维等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各分公司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出台具体的实施措施,积极参与管廊投资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将建立工作协商机制,组织电网企业共同研究推进电力管线纳入管廊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