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构建绿色建材应用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征信评价体系,净化市场风气,促进良性循环。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构建绿色建材应用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征信评价体系,净化市场风气,促进良性循环。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构建绿色建材的诚信评价体系,净化市场风气,促进良性循环。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涉及的采购人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采购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与试点工作有关的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发布和运用等行为。
第三条 诚信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服务绿色、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试点工作涉及的诚信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
其他区域内试点项目涉及的诚信管理工作由各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采购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不遵守信用承诺、不履行约定义务等影响试点工作正常开展的不诚信行为。
第二章 试点工作相关主体不良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人)在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未按照政府采购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选取绿色建材的;
2.未按规定执行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要求的;
3.未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涉及绿色建材的施工图不明确之处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的;
4.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拟定合同中约定的绿色建材相关条款进行删减、修改的;
5.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涉及绿色建材的质量管理体系;
6.未明确专职人员对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的;
7.试点项目开工前,未针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材的相关内容,组织专项会审,开展设计交底并形成书面纪要的;
8.未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分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绿色建材相关内容是否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青岛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及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形成书面文件的;
9.未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绿色建材的履约验收的;
10.未严格绿色建材的质量检测管理,违规减少绿色建材的检测项目和数量的;
11.未建立健全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的;
12.未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的。
第七条 设计单位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未形成绿色建材设计交底书面纪要的;
2.未积极提供绿色建材相关技术标准,且协助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的。
第八条 审图机构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未确定熟悉绿色建材设计使用及性能要求的人员作为绿色建材专项审查的;
2.未根据《青岛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项目施工图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设计专篇要点》(以下简称《设计专篇要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试点项目《需求标准》的相关内容,即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未按照政府采购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选取或通过招投标采购绿色建材的;
2.未按规定执行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要求的;
3.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涉及绿色建材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4.未确定绿色建材试点工作责任人的;
5.未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的;
6.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绿色建材相关施工的;
7.未在绿色建材进场验收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型式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符合性证明的;
8.未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验收工作,并用于工程现场的;
9.未按要求对进场的绿色建材进行复验,且复验项目应满足国家、青岛市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的;
10.未随机抽取绿色建材复验样本的;
11.取样、送检的绿色建材检测试样本不符合取样、送检要求的;
12.未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完整绿色建材资料且自评为合格的验收报告的;
13.未及时整理、审核、收集绿色建材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未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验收工作的;
2.绿色建材进场验收时,未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型式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符合性证明的;
3.未确定见证人员对施工现场绿色建材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且保证取样和送检的真实性的。
第十一条 绿色建材供应商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绿色建材供货时,未提供满足《青岛市绿色建材信息登记采信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符合性证明三项材料中任意一项的;
2.供货的绿色建材不符合《需求标准》中绿色要求及品质属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参与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良行为:
1.出具的涉及绿色建材的型式检验(报告)未完整描述受检绿色建材的委托人名称及地址、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型号、规格、测试单元划分的;
2.出具的检验报告未体现《需求标准》《设计专篇要点》相应指标的要求的测试结果的。
第三章 诚信记录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有关单位、个人的控告、检举或情况反映,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诚信评价采取量化动态计分,试点项目的采购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不良行为进行分数扣减,每发生一次不良行为,扣5分,不良记录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采购人或相关市场主体,自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评价记录修复。其中试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执行绿色建材采购要求的行为,不得实施修复不良记录。
评价记录修复由采购人或相关市场主体向记录其信息的试点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主管部门认为已整改到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允许修复。
第四章 诚信评价的运用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由各级住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记录,并在各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网站上公示采购人及相关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分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发布和运用等相关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诚信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诚信暂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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