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5月30日,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印发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项目实施模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HI!小伙伴们,今天,
住建君要跟大伙说个事情
5月30日,
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印发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
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
项目实施模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该《实施意见》有5大创新点
话不多说,跟住建君一起看看去
【明确】☞ 棚改政策适用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深圳的棚户区有别于其他地区传统意义上的棚户区,而以老旧住宅区最为典型。根据《实施意见》,棚改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情况之一的老旧住宅区。
对于使用年限不足20年,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明确】☞ 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实施意见》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产权调换标准,规定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则应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同时,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创新】☞ 棚改的深圳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了深圳特有的“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项目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实现】☞ 棚改与房屋征收程序的有效衔接
为避免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达不成补偿协议,或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实施意见》明确在相关情形下,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确定】☞ 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方式及地价计收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棚改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棚改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商业配套等各类用途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
除了以上五大创新点外
该《实施意见》与此前面向
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作出两个方面的调整
(来来,小手接着往下滑)
1/调整增购面积部分的价格标准。
秉持让利于民,提高市民获得感的原则,降低了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实施意见》明确在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增购面积价格按照在项目同一地块上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计收。
2/明确棚改项目专项规划审批职责分工。
为了提升政策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作用,明晰项目专项规划审批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划分,《实施意见》明确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编制后,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规划的公示、公示意见处理以及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等工作。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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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棚改新政出台,5大创新点闪亮登场!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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