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等一系列政策精神,按照市委确定的“565”总体谋划,进一步加快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扩大企业规模。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联合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推进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继续开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排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晋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奖励5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增项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1000万元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及其相关人员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四)大力引进优质企业。继续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资质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支持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宜注册,享受各地招商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市内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同等奖励。
当年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引进企业,给予3年财政补贴,即注册落户当年分别补贴800万元、400万元、80万元,次年补贴640万元、160万元、16万元,第3年补贴480万元、80万元、8万元。享受以上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市内建筑企业净增产值奖励。
引进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或将承建工程依法分包给本地企业达到80%以上的,在参与招商项目或PPP项目招标时,可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由各县(区)制订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投促外侨局、市住建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促进企业创先争优。不断培育和提高“宜宾建筑”品牌影响力,对荣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荣获宜宾“酒都杯”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 大力开拓建筑市场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建筑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建设工程“三标”(商务标、技术标、诚信标)评分制招标投标,将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挂钩;实行“黑名单”制,对具有违反环保、民工工资、质量、安全相关法规行为的,依法限制市场准入。政府、国有、民营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在我市注册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中,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政府公开投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国土等)除桥梁、隧道、钢结构等特殊施工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和高资质、高资格条件。各县(区)参照执行,不再另行制订限制性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移民局)
(七)提高市内外企业融合度。引导来宜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与本地注册企业合作,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承建工程;中标后鼓励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本地注册的有资质的企业。本地注册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1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奖励市外企业6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移民局、市城建集团公司、市科教集团公司)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依托政府对外办事机构,适时在本地建筑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协调办事机构,与当地建立区域间协作关系,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走出去”的开发、建筑企业抱团发展。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对外拓展产值前10名的企业,市政府命名为“优秀拓展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1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投促外侨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九)鼓励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承包给宜宾注册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延缓到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可按该项目缴纳城市配套费50%的金额标准,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投资方。(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三、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各地规划建设集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科研培训、新型绿色建材等为一体的建筑产业(总部)园区,吸引市内外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按照实际需求租赁园区指定的办公室的,三年内免交房租,三年后享有优先续租权。支持宜宾县豆坝、南溪区裴石、珙县余菁、高县福溪、江安县阳春等建筑产业园区发展,力争打造1—2个省级建筑产业示范园区。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属地政府依法在土地供应、税收、生产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与工业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业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予以支持,其中装配式建筑按宜府办函〔2017〕31号文件中《宜宾市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管委会300万元、10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投促外侨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
(十一)推广产业现代化项目。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年度计划,率先在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项目中推行。城乡规划部门按年度计划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信息化模型(BIM)、成品房要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产业现代化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条件中明确产业现代化要求,中标后列入合同。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工程许可手续、项目实施过程、竣(交)工验收备案等程序中严格全过程监督把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管办)
(十二)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宜宾绿色建材、园林绿化(如花卉、苗木)产品。选择使用本土生产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且年采购量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且在交付使用一年后的项目,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依法办理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运输超载超限相关审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建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优先支持建筑企业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取得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3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给予研发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改善建筑产业发展环境
(十四)减轻企业负担。严禁新设保证金,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形式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确保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工程款和结算,依法缩短审计时间。成立市建筑企业法律服务团,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开展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凡评为市级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按50%比例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连续三年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免交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管办)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政府牵头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对重点建筑企业要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门槛,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融资。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大财政引导力度,设立建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和支持我市建筑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宜宾中支)
(十六)推动人才兴业。企业引进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高层次毕业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宜委发〔2017〕21号)有关优惠政策。组织企业高管到各知名大学培训,对注册本地企业建造师、施工员等“八大员”免费开展继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宜宾十大优秀建筑企业家活动,给予优秀企业家个人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级相关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成立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城管局,市住建城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10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区)要明确建筑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十八)强化目标,落实责任。将每年建筑产业发展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临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应作出书面说明,未完成任务又排名后三位的县(区),由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约谈县(区)分管领导;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区),由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县(区)主要领导。
(十九)强化监督,落实纪律。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宜宾,否则应全额返还。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非法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强化沟通,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双向”(即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十一)其他事项。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第(五)、(十三)、(十六)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余均由受益财政解决,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
本意见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奖励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2〕14号)、《关于实施全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宜府函〔2014〕36号)、《关于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函〔2016〕128号)自《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发文之日起作废。
时间/Time >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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