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第六个省份,对我区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出台《条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节能降耗、改造人居环境的需要,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
《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大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的“七项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了“三项基本政策”: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违反建筑节能处罚政策。绿色建筑推广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既有建筑改造方面,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条例》规定了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